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与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信阳师范学院办学空间,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强化对捐赠项目的管理,维护服务对象(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自愿捐赠,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摊派;

(三)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四)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五)严格规范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者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所设立的项目。

第二章  捐赠与项目类型

第四条  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和捐赠者的意愿,明确捐赠金额、方式、用途、时间、管理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设立捐赠项目。

第五条  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六条  定向捐赠资金中产生的捐赠项目应体现捐赠者(单位或个人)的意愿,根据捐赠用途及目的,分为以下类型:

(一)基础设施建设类:用于支持学校建筑物、场馆、大门、道路、景观、绿化工程、标志性实物等的建设。

(二)专项发展基金类:用于设立专项奖助学金、专项教学基金、专项科研基金、专项学术交流基金、特定院系发展基金等符合捐赠人捐赠意图的其他专项基金。

(三)科研合作共建类:用于支持科研项目合作,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研究中心等项目的共建。

(四)校园文化活动类:用于支持学生社团建设、社会实践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庆典活动、文艺晚会及活动用品等其他校园文化活动。

(五)实物捐赠类:图书资料、字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影像音响器材、办公设备或其他物品;

(六)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专款专用项目。

第五条  非定向捐赠资金中产生的基金使用项目应为综合体现学校建设、发展需要的项目。

第七条  定向捐赠基金中,捐赠项目所用基金关于动本基金或留本基金的定性与划分,应体现捐赠者(单位或个人)的意愿;非定向捐赠基金中,捐赠项目所用基金关于动本基金或留本基金的定性及划分,应体现基金会的意愿。

第八条  接受捐赠:

(一)对学校已设立的捐赠项目,捐赠者同意并遵守其章程或管理制度,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审核,通过审核的可以接受捐赠;

(二)对新设立或大额捐赠项目,捐受双方要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和学校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沟通,形成捐赠项目建议书,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

(三)接受捐赠须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捐赠财物的使用等内容。捐赠协议只能以信阳师范学院或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义签署。

第三章  接受捐赠管理

第九条  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十条  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

第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所有社会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名: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行: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

   号: 8801712012000000127

   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行政服务大厅

   编:464000

联系电话:0376-6391899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接受的资金捐赠,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接受的实物捐赠,应登记造册办理接收手续并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三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捐赠免税资质。

第十四条  捐赠项目启动后,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和捐赠人要求开展相关公益资助活动。

第十五条  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会同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或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况要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负责对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根据捐赠协议或相关章程(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按照捐赠项目性质单独立项,并对捐赠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中协调捐赠者和具体实施部门的联络沟通,保障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三)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应按照“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四)及时向理事会和捐赠者汇报捐赠款项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捐赠者有权对捐赠款项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征询、监督,基金会应如实回馈、积极配合。

第五章  鸣谢

第十九条  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和捐赠者意愿,基金会可以颁发捐赠证书(证章)、举办新闻发布会或签字仪式、邀请捐赠者参加所捐项目的颁奖(奠基、竣工和揭牌等)仪式、授予名誉或荣誉称号等适当形式进行鸣谢。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在基金会、校友会网站,基金会、校友会期刊上刊登捐赠者的姓名及捐款金额,对大额捐赠,要专题宣传。

第二十一条  对冠名捐赠项目,按照捐赠者和学校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术水平较高的捐赠者可以聘为学校顾问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合作导师。

第二十三条  捐赠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捐赠个人或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捐赠团体单位负责人,可聘为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捐赠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可聘为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副理事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