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基金会财务运行科学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严格管理,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公开、透明、合理地使用捐赠资金,开展公益资助活动;
(三)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为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基金会账户的资金捐赠收入。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秘书长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财务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配备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交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工作参照信阳师范学院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分类
第十条 基金会对各类捐赠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定向捐赠资金的管理,进行立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非定向捐赠资金的管理,纳入基金会的综合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定向捐赠资金分为动本基金和留本基金。凡可动用基金本金的定期或不定期捐赠款属于动本基金;凡不动用基金本金而只能动用基金的利息或其他收益的捐赠款属于留本基金。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资助、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对于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六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基金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物资管理。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在实际收到后,以捐赠方提供的有效凭据(发票、报关单、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等)开具捐赠票据并以确认的公允价值入账。无有效凭据的,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确认入账价值。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八条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方直接转移给受益方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载明知识产权归捐赠方或除信阳师范学院外第三方的研究类合同,不应确认为捐赠合同,收入不得确认为捐赠收入。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不接受对捐赠方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将基金会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用于非公益目的。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信阳师范学院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信阳师范学院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必须征得信阳师范学院同意。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业务活动支出是指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支出使用捐赠资金;管理费用支出是指基金会日常办公各项费用支出以及外聘工作人员的工资等。
第二十一条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执行。支出程序如下:
(一)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用款报告,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初步审核该笔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捐赠协议,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复核并签字;
(三)基金会理事长签字;
(四)经财务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款项。
第二十二条 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日常行政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等管理费用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并按以下程序报销:
(一)经办人将合法票据及报销单整齐有序地分类粘贴在粘贴纸上,并依据合法票据金额据实填写报销单;
(二)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学校财务部会计服务中心进行会计核算支付。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预算内2万元(含2万元)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超过2万元由理事长或获授权的副理事长审批;预算外开支必须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基金会在使用经费时,应主要通过银行支付,减少现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五章 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决策与执行应当分离。投资计划由秘书处指派专人(或投资机构)负责拟定,并报基金会理事会进行集体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投资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由理事会承担。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定向捐赠资金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定向捐赠资金。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投资收益必须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动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计入其他收入,由基金会统一管理;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可分配的收益每年计算一次,收益分配按照捐赠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每年由会计事务所对基金会账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基金会每年向河南省民政厅和教育厅报告财务收支活动,接受民政部门和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