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和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所有印章由秘书处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对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平日随用随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五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三枚,分别为“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一枚,“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

第七条 “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是基金会领导人身份的代表,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的作用。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长印章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更换和注销

第九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一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