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捐赠者、受益者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公众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推动基金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遵循“依法、准确、真实、及时”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民政部门相关要求的规定,保证捐赠者、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和获取公布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公布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布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基金会基本制度、公益资助项目和专项基金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项目实施信息、工作动态信息、财务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公益项目等活动的专项审计报告、重大事件专项信息等。

第六条  基金会应主动公布的信息内容:

(一)机构基本信息:基金会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年检情况、评估结果、招聘信息、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法;

(二)基本管理制度:基金会章程、工作流程、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公益资助项目和专项基金信息:资助项目或专项基金名称、项目实施情况及社会评价等;

(四)接受捐赠信息:基金会年度获得捐赠总额、接受捐赠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方式和捐赠名单、开具捐赠收据情况;

(五)工作动态信息:年度重要活动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公益项目等活动的专项审计报告、日常活动、基金会有关活动新闻、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

(六)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年度业务活动及重大项目收支情况、基金会的资产现状及其变动、银行账号、捐赠款项财务流程;

(七)重大事件专项信息:举办重大社会活动,开展重大社会捐赠活动等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不予公布的信息内容: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二)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三)内部工作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五)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布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第八条  基金会每年年度工作报告经民政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九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概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还应及时公布评审结果;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应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评估结果。

第三章  信息公布方式及时限

第十一条  信息公布方式:

(一)基金会官方网站定期公布;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

(三)通过校内外媒体公布信息。如信阳师范学院新闻网、各院系及相关部门主页、校友会期刊、新闻发布会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布基金会相关信息;

(四)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包括《信阳师范学院年鉴》、各类会议、宣传材料、办事须知;各种移动传媒、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电话邮件、展板、出版物、专题活动等公布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按照内部管理流程履行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公布时限:

(一)法律法规对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规定公布信息;

(二)凡属主动公布的信息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应当在事项完成后及时公布;

(三)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基金会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布的信息;同时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各岗位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布建议,并经秘书处呈相关领导及秘书长审批,必要时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布;

第十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秘书处应当公布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八条  秘书处享有信息公布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九条  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和捐赠者的要求,基金会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或专项报告,并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了解社会各界对信息公布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